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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的含義:法律術語,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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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合同中,超越代理權會有什么后果?
劉福勝律師解答: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 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該情形主要包括被代理人沒有做出代理授權行為,代理授權行為本身無效或代理權被取消具有溯及自始效力導致代理授權行為無效而簽訂的合同。
2. 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行為人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而簽訂的合同。
3. 代理權終止后而簽訂的合同。即行為人之前享有代理權,但代理權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其他原因導致代理權終止后而簽訂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劉福勝律師補充:
根據(jù)《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可以看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職務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企業(yè)法人承擔。第一百七十二條和五百零四條中規(guī)定企業(yè)對法定代表人設定的職權范圍不能作為對抗善意相對人而否認合同效力的根據(jù)。從公司法角度出發(fā),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是公司內部的管理性規(guī)定,只能約束公司內部,從維護交易穩(wěn)定性角度,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對人都負有對公司章程的審查義務。故合同簽訂雙方行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性的條件下,合同認定為有效。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