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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資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認繳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且公司系獨立的法人,公司的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關系,但是這還是存在例外情況的。股東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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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現時,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楊波律師解答:
股東對企業(y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
1.股東出資不到位:若股東未按時足額出資,公司和其他股東可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當公司無法對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外債務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非法減資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各自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構成人格否認的。法律上不再將公司視為“人”。公司的債務就不再由公司獨立承擔。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常見的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三種情形。
5.股東虛假出資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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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波律師解析: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qū)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qū)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