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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下面我將針對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問題,為大家做簡單介紹。
尋釁滋事就是指在公共場合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破壞國家公共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尋釁滋事罪的具體表現(xiàn)作出了規(guī)定,存在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四種任一行為,達到一定標準的,即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三十七條則對各行為的具體立案標準進行了確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或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此即為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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