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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基金合同糾紛是生活中很常見的合同糾紛類型。其中,賣出標的物又或是提供技術或者是服務的一方為出賣人,支付價款受讓標的物或接受技術或者是服務的一方為買受人。合同的訂立是指出賣與買受人就意思表示達成合意的狀態(tài),主要包含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等活動達成合意的動態(tài)歷程,以及達成合意后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即合同的成立。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基金合同糾紛的時候當事各方對簽訂、成立、生效與效力等概念混淆運用的情形。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jù)十多年來辦理基金合同糾紛的操作經(jīng)驗,就基金合同糾紛中經(jīng)常見的爭執(zhí)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正確的運用解除權民法典頒布之后,合同解除權與以往的法律規(guī)定不一樣了,法院要針對基金合同糾紛解除權條款進行實質性審查。換言之,即使合同雙方清楚商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法院仍然會參考雙方訂立協(xié)議的目的、違約程度等其他條件,綜合判定解除權是不是有效,并非約定條件達到了便能夠馬上解除合同;同時,違約方的協(xié)議解除權怎樣行使才有效,這些都需要進行司法審查。在這里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條款擬訂就顯得尤為重要。徐寶同律師團隊總結了幾百起基金合同糾紛解除條款的司法審查案例,擬訂了十種卓有成效的合同解除條款供大家參考,要是有需要,可留言給徐寶同律師。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xié)會(IBA)理事,亞洲替代性糾紛解決調(diào)解中心調(diào)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涉外、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guī)則研究經(jīng)驗
基金合同糾紛起訴管理人有責任嗎?
基金管理人在證券基金糾紛中需要承擔的訴訟責任包括信息披露責任、投資決策責任和風險管理責任。其中,信息披露責任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即對于基金產(chǎn)品的情況、投資方向、投資對象等應當及時、真實、完整地向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投資決策責任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決策過程中應當具有審慎、勤勉義務,保障基金資產(chǎn)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風險管理責任則包括對基金產(chǎn)品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遵守投資限制和風險分散原則等。
基金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投資合同屬于合同糾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