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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行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的方式是: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其他股東也可放棄優(yōu)先購買該出資,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種可選擇的救濟權。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資料圖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
5.追加出資義務;
6.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