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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勞動的分類和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四類情形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迫勞動罪的量刑
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強迫勞動的救濟措施
根據(jù)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員工冒險作業(yè),有可能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法律上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金。但是,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chǎn)安全,需要緊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強迫勞動的分類和責任的相關內(nèi)容。綜上,強迫勞動主要分為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yè)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迫他人勞動等。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網(wǎng)站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